完美体育ღ✿✿◈ღ。电缆工程ღ✿✿◈ღ,完美竞技平台官网完美电竞官网首页ღ✿✿◈ღ。今日头条ღ✿✿◈ღ,电缆完美体育手机APP裁判摘要ღ✿✿◈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ღ✿✿◈ღ,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ღ✿✿◈ღ,有权提起诉讼ღ✿✿◈ღ。对上述法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既不能过分扩大理解ღ✿✿◈ღ,认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利害关系ღ✿✿◈ღ,也不能过分限制理解ღ✿✿◈ღ,将“可能性”扩展到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被诉行政行为影响其实体权利ღ✿✿◈ღ。对于“利害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予以确定ღ✿✿◈ღ,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重要标准ღ✿✿◈ღ。具体而言ღ✿✿◈ღ,在确定原告资格时ღ✿✿◈ღ,要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ღ✿✿◈ღ,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ღ✿✿◈ღ。需要注意的是ღ✿✿◈ღ,这里所指的行政实体法应当作为一个体系进行整体考察ღ✿✿◈ღ,即不能仅仅考察某一个法律条文或者某一个法律法规ღ✿✿◈ღ,而应当参照整个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ღ✿✿◈ღ、该行政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ღ✿✿◈ღ、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目的和性质ღ✿✿◈ღ,来进行综合考量ღ✿✿◈ღ,从有利于保护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ღ✿✿◈ღ,对“利害关系”作出判断ღ✿✿◈ღ,以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ღ✿✿◈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ღ✿✿◈ღ。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ღ✿✿◈ღ,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ღ✿✿◈ღ;但是ღ✿✿◈ღ,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和设备ღ✿✿◈ღ,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ღ✿✿◈ღ,适用本法规定ღ✿✿◈ღ。根据该法第四条ღ✿✿◈ღ、第四十九条的规定ღ✿✿◈ღ,生产者ღ✿✿◈ღ、销售者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ღ✿✿◈ღ,生产ღ✿✿◈ღ、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ღ✿✿◈ღ、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的产品的ღ✿✿◈ღ,会受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包括责令停止生产ღ✿✿◈ღ、销售ღ✿✿◈ღ、没收产品ღ✿✿◈ღ、并处罚款ღ✿✿◈ღ、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ღ✿✿◈ღ。本案中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认定浈江建筑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检验ღ✿✿◈ღ,使用了不合格的科彩牌电线ღ✿✿◈ღ,对浈江建筑公司处以罚款ღ✿✿◈ღ。结合广东省住建厅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认定的证据ღ✿✿◈ღ,案涉的不合格电线系由东联电线厂生产ღ✿✿◈ღ。广东省住建厅虽然是对产品使用者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ღ✿✿◈ღ,但由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属于产品范围ღ✿✿◈ღ,该处罚决定认定科彩牌电线不合格ღ✿✿◈ღ,客观上也是对建筑材料的产品质量作出负面评价ღ✿✿◈ღ,必然对该产品的生产者产生不利影响ღ✿✿◈ღ,即生产者可能会因此承担《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ღ✿✿◈ღ。因此ღ✿✿◈ღ,东联电线号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ღ✿✿◈ღ。二审认为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对象ღ✿✿◈ღ、处罚对象均不涉及建筑材料的生产ღ✿✿◈ღ、销售ღ✿✿◈ღ、运输等环节ღ✿✿◈ღ,《条例》也没有规定进行处罚时负有一并考量和保护相关建筑材料生产单位ღ✿✿◈ღ、销售单位相关民事权益的义务及告知义务ღ✿✿◈ღ,因此东联电线厂欠缺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ღ✿✿◈ღ,并据此裁定驳回东联电线厂的起诉ღ✿✿◈ღ。二审的上述观点ღ✿✿◈ღ,系将对建设材料的处罚行为孤立地放在《条例》中进行分析ღ✿✿◈ღ,忽视了该行为同时对建设材料的生产单位也会产生包括行政法意义上的不利影响ღ✿✿◈ღ,没有结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ღ✿✿◈ღ,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督存在竞合的情形进行综合考量ღ✿✿◈ღ,适用法律错误ღ✿✿◈ღ,本院予以纠正ღ✿✿◈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ღ✿✿◈ღ,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ღ✿✿◈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ღ✿✿◈ღ、性质ღ✿✿◈ღ、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ღ✿✿◈ღ。本案中ღ✿✿◈ღ,对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ღ✿✿◈ღ,并且在施工中使用了该不合格建筑材料的情形ღ✿✿◈ღ,应当适用《条例》第六十四条还是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ღ✿✿◈ღ,需要结合《条例》的规制目的ღ✿✿◈ღ、规范对象进行具体分析ღ✿✿◈ღ。《条例》第六十五条是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ღ✿✿◈ღ,未按规定对材料ღ✿✿◈ღ、构配件ღ✿✿◈ღ、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ღ✿✿◈ღ、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措施的规定ღ✿✿◈ღ。《条例》第六十四条则是关于施工单位偷工减料ღ✿✿◈ღ、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处罚规定ღ✿✿◈ღ。从条文设置的目的来看ღ✿✿◈ღ,两个条文都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ღ✿✿◈ღ,要求对建筑材料应当进行检验后才能在工程施工中使用ღ✿✿◈ღ。但是ღ✿✿◈ღ,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是对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检验ღ✿✿◈ღ、检测制度的要求ღ✿✿◈ღ,防止把不合格材料ღ✿✿◈ღ、构配件使用到工程上ღ✿✿◈ღ。该条强调的是对检验检测制度的落实ღ✿✿◈ღ,具体可包括两种情形ღ✿✿◈ღ,一是施工单位未检验但尚未使用建筑材料ღ✿✿◈ღ,二是施工单位未经任何检验即使用建筑材料但该建筑材料仍属于合格材料ღ✿✿◈ღ。第六十四条则是强调对将不合格建筑材料用于施工的行为的处罚ღ✿✿◈ღ。从处罚程度来看ღ✿✿◈ღ,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力度明显重于第六十五条ღ✿✿◈ღ,这主要是因为违反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ღ✿✿◈ღ,必然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完美电竞官网首页ღ✿✿◈ღ,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ღ✿✿◈ღ,需要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ღ✿✿◈ღ。综上ღ✿✿◈ღ,对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并在施工中使用该不合格建筑材料的ღ✿✿◈ღ,应当适用《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ღ✿✿◈ღ。
应当指出的是ღ✿✿◈ღ,《条例》第二十九条ღ✿✿◈ღ、第六十四条及六十五条均明确规定对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ღ✿✿◈ღ、设备和商品混凝土需要进行检验ღ✿✿◈ღ,否则将予以相应处罚ღ✿✿◈ღ。但是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未以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方式ღ✿✿◈ღ,对施工单位如何建立检验制度作出明确而清晰的指引ღ✿✿◈ღ,导致建筑施工单位对此问题缺乏可遵循的标准ღ✿✿◈ღ。对此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指南或指引性意见ღ✿✿◈ღ,引导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检验制度ღ✿✿◈ღ。其次ღ✿✿◈ღ,《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ღ✿✿◈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ღ✿✿◈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八章的罚则实施行政处罚ღ✿✿◈ღ,也应当围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来进行ღ✿✿◈ღ。《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ღ✿✿◈ღ,对于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行为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查以后ღ✿✿◈ღ,应当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ღ✿✿◈ღ。对于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确认ღ✿✿◈ღ,确保执法行为的完整性ღ✿✿◈ღ,不能一罚了之ღ✿✿◈ღ。最后ღ✿✿◈ღ,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ღ✿✿◈ღ,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ღ✿✿◈ღ、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ღ✿✿◈ღ,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答辩的机会ღ✿✿◈ღ。一审认为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在作出10号处罚决定之前ღ✿✿◈ღ,并未通知具有利害关系的东联电线厂参与调查处理ღ✿✿◈ღ,不利于对生产者的权益保障ღ✿✿◈ღ,本院予以认可ღ✿✿◈ღ。但是ღ✿✿◈ღ,鉴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材料生产者参与调查处理或给予其陈述ღ✿✿◈ღ、申辩的权利ღ✿✿◈ღ,故广东省住建厅的处罚程序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ღ✿✿◈ღ。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然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督问题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ღ✿✿◈ღ,逐步完善调查处理程序ღ✿✿◈ღ,探索建立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联合执法ღ✿✿◈ღ、信息共享ღ✿✿◈ღ、线索移交等多种方式ღ✿✿◈ღ,充分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ღ✿✿◈ღ。综上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ღ✿✿◈ღ,完善执法流程ღ✿✿◈ღ,给予被管理者明确预期ღ✿✿◈ღ,促使被管理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ღ✿✿◈ღ,主动规范生产经营及建设行为ღ✿✿◈ღ,保障工程质量安全ღ✿✿◈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ღ✿✿◈ღ、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浈江区东联精工电线厂ღ✿✿◈ღ。住所地ღ✿✿◈ღ: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东联工业开发区广空路口ღ✿✿◈ღ。
再审申请人韶关市浈江区东联精工电线厂(以下简称东联电线厂)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广东省住建厅)及原审第三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浈江建筑公司)行政处罚一案ღ✿✿◈ღ,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粤行终1486号行政裁定ღ✿✿◈ღ,向本院申请再审ღ✿✿◈ღ。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ღ✿✿◈ღ,并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351号行政裁定ღ✿✿◈ღ,提审本案ღ✿✿◈ღ。2019年4月24日ღ✿✿◈ღ,本院编立提审案号ღ✿✿◈ღ,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6月12日上午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深圳)校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ღ✿✿◈ღ。再审申请人东联电线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莉ღ✿✿◈ღ、黄晓宏完美电竞官网首页ღ✿✿◈ღ,被申请人广东省住建厅的负责人刘耿辉及委托代理人潘奇俊ღ✿✿◈ღ、周磊ღ✿✿◈ღ,原审第三人浈江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婕ღ✿✿◈ღ、黄晓芳ღ✿✿◈ღ,均到庭参加诉讼ღ✿✿◈ღ。案件现已审理终结ღ✿✿◈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ღ✿✿◈ღ,2015年3月31日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建材打假抽检小组对浈江建筑公司建设的韶关市韶南大道7公里的“百旺花园”住宅小区进行建筑材料抽检ღ✿✿◈ღ。《现场检查笔录》显示ღ✿✿◈ღ,2015年3月31日广东省住建厅工作人员在浈江建筑公司施工现场抽取电线和水管两种建筑材料ღ✿✿◈ღ;《现场抽检项目表》记载ღ✿✿◈ღ,电线平方毫米ღ✿✿◈ღ,取样要求(必检)1组25米ღ✿✿◈ღ,取样要求(留样)1组25米ღ✿✿◈ღ,是否允许复检注明为“否”ღ✿✿◈ღ;《抽样信息登记表》显示ღ✿✿◈ღ,科彩牌2.5平方毫米的铜芯聚乙烯绝缘电线米ღ✿✿◈ღ,已使用数量27×100米ღ✿✿◈ღ,库存数量10×100米ღ✿✿◈ღ。根据浈江建筑公司提供的购买产品的销售清单显示ღ✿✿◈ღ,2014年12月6日ღ✿✿◈ღ,东联电线厂向浈江建筑公司销售科彩牌2.5平方毫米电线平方毫米电线日ღ✿✿◈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出具《电线电缆检验报告》ღ✿✿◈ღ,结论ღ✿✿◈ღ:所检项目中导体直流电阻不符合GB/T5023.3-2008的标准要求ღ✿✿◈ღ,其余项目符合该标准的要求ღ✿✿◈ღ。
广东省住建厅于2015年6月2日立案调查ღ✿✿◈ღ。根据浈江建筑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和《标准施工合同》显示ღ✿✿◈ღ,案涉百旺花园工程项目合同中标价为57728639.91元ღ✿✿◈ღ,包括3栋16层的商住楼(基地面积1334.27平方米蜜芽188.mon.ღ✿✿◈ღ,建筑面积25465.7平方米ღ✿✿◈ღ,含地下室架空层)和1栋1层商业楼(基底面积1033.34平方米ღ✿✿◈ღ,建筑面积1033.34平方米)ღ✿✿◈ღ,工程内容包括土石方ღ✿✿◈ღ、建筑装饰ღ✿✿◈ღ、安装(水电ღ✿✿◈ღ、防雷ღ✿✿◈ღ、消防)室外工程ღ✿✿◈ღ、弱电工程ღ✿✿◈ღ、专业装修等工程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提供的百旺花园(1-4栋配电部分)预算书和补充协议显示该部分配电工程预算价为987392.96元ღ✿✿◈ღ。2015年6月4日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向浈江建筑公司的材料采购员吴广辉调查ღ✿✿◈ღ,询问其检验不合格的科彩牌电线来源ღ✿✿◈ღ,吴广辉回答说是东联电线厂生产的ღ✿✿◈ღ,并告知具体经销商名称和地址ღ✿✿◈ღ,经营者为杨炎辉ღ✿✿◈ღ。2015年7月22日ღ✿✿◈ღ,浈江建筑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ღ✿✿◈ღ。
2015年7月27日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向浈江建筑公司作出粤建执告〔2015〕19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粤建执告〔2015〕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ღ✿✿◈ღ,告知拟对浈江建筑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57728639.91元的2%ღ✿✿◈ღ,即1154572.80元的罚款ღ✿✿◈ღ,且告知浈江建筑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并于同日作出粤建执改〔2015〕2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ღ✿✿◈ღ,责令浈江建筑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ღ✿✿◈ღ。浈江建筑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收到上述两份告知书及通知书ღ✿✿◈ღ,并及时进行了整改ღ✿✿◈ღ。至2015年8月12日ღ✿✿◈ღ,浈江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ღ✿✿◈ღ,亦未提出听证要求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作出粤建执罚〔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0号处罚决定)ღ✿✿◈ღ,并通过邮递方式将该决定书送达给浈江建筑公司ღ✿✿◈ღ。2015年8月17日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简韶平签收该决定书ღ✿✿◈ღ。2015年9月1日ღ✿✿◈ღ,浈江建筑公司向广东省住建厅缴纳全部罚款1154572.80元ღ✿✿◈ღ。
2016年8月1日完美电竞官网首页ღ✿✿◈ღ,浈江建筑公司以因购买使用东联电线厂生产的伪劣电线遭受建筑行政处罚为由ღ✿✿◈ღ,提起民事诉讼ღ✿✿◈ღ,请求东联电线日ღ✿✿◈ღ,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向东联电线厂发出开庭传票ღ✿✿◈ღ、应诉通知书ღ✿✿◈ღ、民事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应证据材料ღ✿✿◈ღ。2016年8月21日蜜芽188.mon.ღ✿✿◈ღ,东联电线厂向广东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ღ✿✿◈ღ,请求撤销广东省住建厅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ღ✿✿◈ღ。2016年9月13日ღ✿✿◈ღ,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以该案民事诉讼须以本案行政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ღ✿✿◈ღ,裁定中止民事诉讼ღ✿✿◈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初594号行政判决认为ღ✿✿◈ღ,关于东联电线厂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明确主张广东省住建厅抽样送检且检验不合格的科彩牌电线系从东联电线厂处购买ღ✿✿◈ღ,并提供产品销售清单ღ✿✿◈ღ、收据ღ✿✿◈ღ、产品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等证据ღ✿✿◈ღ,与广东省住建厅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抽检项目表》《抽样信息登记表》以及《电线电缆检验报告》相印证ღ✿✿◈ღ,且有广东省住建厅对浈江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人马兴国ღ✿✿◈ღ、材料采购员吴广辉的询问笔录予以佐证ღ✿✿◈ღ,上述证据共同证实案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浈江建筑公司使用的不合格科彩牌电线系由东联电线厂生产ღ✿✿◈ღ。广东省住建厅虽是对产品使用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ღ✿✿◈ღ,但该处罚决定认定案涉产品不合格ღ✿✿◈ღ,必然对该产品的生产者产生影响ღ✿✿◈ღ。故东联电线厂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利害关系ღ✿✿◈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ღ✿✿◈ღ。实际上ღ✿✿◈ღ,浈江建筑公司在缴纳罚款后ღ✿✿◈ღ,已立即提起民事诉讼向东联电线厂追偿上述罚款ღ✿✿◈ღ。关于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ღ✿✿◈ღ。虽然广东省住建厅于2015年8月即对浈江建筑公司作出10号处罚决定ღ✿✿◈ღ,但并未向东联电线月收到浈江建筑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后才得知10号处罚决定ღ✿✿◈ღ,故东联电线日提起本案诉讼ღ✿✿◈ღ,并未超过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ღ✿✿◈ღ。综上ღ✿✿◈ღ,东联电线厂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ღ✿✿◈ღ。广东省住建厅请求裁定驳回起诉理据不足ღ✿✿◈ღ,不予采纳ღ✿✿◈ღ。
关于广东省住建厅所作的10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ღ✿✿◈ღ。本案中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和《标准施工合同》显示合同总价为57728639.91元ღ✿✿◈ღ,而《百旺花园(1-4栋配电部分)补充协议》和相应的预算书显示配电工程价款为987392.96元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已查明浈江建筑公司购买的不合格电线元ღ✿✿◈ღ,主要用于楼梯间照明ღ✿✿◈ღ,属于配电工程ღ✿✿◈ღ,使用数量少ღ✿✿◈ღ,且未造成后果ღ✿✿◈ღ,浈江建筑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纠正ღ✿✿◈ღ,违法情节轻微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以“合同总价包含配电工程款ღ✿✿◈ღ,且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为由ღ✿✿◈ღ,以合同总价57728639.91元为基准对浈江建筑公司处以2%的罚款1154572.80元ღ✿✿◈ღ,违反比例原则ღ✿✿◈ღ,明显不当ღ✿✿◈ღ,依法应予撤销ღ✿✿◈ღ。此外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在《现场抽检项目表》中的是否允许复检栏注明“否”ღ✿✿◈ღ,且未将核心证据《电线电缆检验报告》送达给浈江建筑公司ღ✿✿◈ღ,程序违法ღ✿✿◈ღ。2015年6月4日广东省住建厅向浈江建筑公司的材料采购员吴广辉调查询问涉案产品来源时ღ✿✿◈ღ,吴广辉即已告知是东联电线厂生产ღ✿✿◈ღ,并告知经销商的具体名称和地址ღ✿✿◈ღ,且与东联电线厂的经营者同为杨炎辉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完全有能力通知东联电线厂参与调查处理ღ✿✿◈ღ,但广东省住建厅未通知具有利害关系的东联电线厂参与调查处理ღ✿✿◈ღ,不利于对生产者的权益保障ღ✿✿◈ღ。
综上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作出10号处罚决定程序违法ღ✿✿◈ღ、明显不当ღ✿✿◈ღ,依法应予撤销ღ✿✿◈ღ。东联电线厂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ღ✿✿◈ღ,予以支持ღ✿✿◈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ღ✿✿◈ღ、六项之规定ღ✿✿◈ღ,判决撤销广东省住建厅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不服一审判决ღ✿✿◈ღ,提起上诉ღ✿✿◈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1486号行政裁定认为ღ✿✿◈ღ,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东联电线厂是否具备本案诉讼原告主体资格ღ✿✿◈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ღ✿✿◈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ღ✿✿◈ღ,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ღ✿✿◈ღ。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行政法律意义上的直接的客观的实质的影响ღ✿✿◈ღ。具体而言ღ✿✿◈ღ,当法律ღ✿✿◈ღ、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ღ✿✿◈ღ,负有考量和保护起诉人相关合法权益的义务ღ✿✿◈ღ,或者法律ღ✿✿◈ღ、法规赋予了起诉人行政实体法上的相关权利ღ✿✿◈ღ,那么该起诉人的相关权益就可能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受到不利影响或不法侵害ღ✿✿◈ღ,因而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ღ✿✿◈ღ。反之ღ✿✿◈ღ,当法律ღ✿✿◈ღ、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起诉人负有考量和保护义务或者未赋予起诉人行政实体法上的相关权利ღ✿✿◈ღ,那么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则不具有利害关系ღ✿✿◈ღ,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ღ✿✿◈ღ。
具体到本案ღ✿✿◈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ღ✿✿◈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ღ✿✿◈ღ。该条例第三条规定ღ✿✿◈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是建设单位ღ✿✿◈ღ、勘察单位ღ✿✿◈ღ、设计单位ღ✿✿◈ღ、施工单位ღ✿✿◈ღ、工程监理单位ღ✿✿◈ღ。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ღ✿✿◈ღ,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ღ✿✿◈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ღ✿✿◈ღ,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ღ✿✿◈ღ,责令改正ღ✿✿◈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ღ✿✿◈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ღ✿✿◈ღ,负责返工ღ✿✿◈ღ、修理ღ✿✿◈ღ,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责令停业整顿ღ✿✿◈ღ,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ღ✿✿◈ღ。从上述《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来看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对象是建设单位ღ✿✿◈ღ、勘察单位ღ✿✿◈ღ、设计单位ღ✿✿◈ღ、施工单位ღ✿✿◈ღ、监理单位等工程责任主体ღ✿✿◈ღ。对于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违法情形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处罚对象是施工单位ღ✿✿◈ღ,即该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使用单位ღ✿✿◈ღ,并不涉及该建筑材料的生产ღ✿✿◈ღ、销售ღ✿✿◈ღ、运输等其他环节ღ✿✿◈ღ,亦不会处罚相应的生产单位ღ✿✿◈ღ、销售单位等主体ღ✿✿◈ღ。而且ღ✿✿◈ღ,该条例也没有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时负有一并考量和保护相关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ღ✿✿◈ღ、销售单位等相关民事权益的义务以及负有告知并听取他们陈述ღ✿✿◈ღ、申辩的义务ღ✿✿◈ღ。据此ღ✿✿◈ღ,东联电线厂作为案涉建筑材料生产单位ღ✿✿◈ღ,与广东省住建厅对施工单位浈江建筑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之间并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ღ✿✿◈ღ,无权针对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ღ✿✿◈ღ。东联电线厂欠缺本案诉讼原告主体资格ღ✿✿◈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ღ✿✿◈ღ,对其提起的本案起诉ღ✿✿◈ღ,依法应当裁定予以驳回ღ✿✿◈ღ。一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ღ✿✿◈ღ,予以纠正ღ✿✿◈ღ。
关于东联电线厂能否以其与浈江建筑公司之间的民事诉讼纠纷主张本案的利害关系的问题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不等同于东联电线厂在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ღ✿✿◈ღ,两者之间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ღ✿✿◈ღ,10号处罚决定并无设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之权能ღ✿✿◈ღ,东联电线厂是否会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责任大小仍要基于东联电线厂与浈江建筑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认定ღ✿✿◈ღ,东联电线厂的答辩主张欠缺法律依据ღ✿✿◈ღ,不予采纳ღ✿✿◈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能否在本案适用的问题ღ✿✿◈ღ,该部法律所涉及的行政职能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行政部门ღ✿✿◈ღ,而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ღ✿✿◈ღ,所调整规范的法律关系并非本案诉争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关系ღ✿✿◈ღ,故东联电线厂的该答辩主张亦欠缺法律依据ღ✿✿◈ღ,不予采纳ღ✿✿◈ღ。
综上ღ✿✿◈ღ,广东省住建厅的上诉请求成立ღ✿✿◈ღ,请求改判驳回东联电线厂起诉的理据充分ღ✿✿◈ღ,予以支持ღ✿✿◈ღ。一审判决错误ღ✿✿◈ღ,予以撤销并改判ღ✿✿◈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ღ✿✿◈ღ、《适用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ღ✿✿◈ღ,裁定撤销一审行政判决ღ✿✿◈ღ,驳回东联电线厂的起诉ღ✿✿◈ღ。
东联电线厂申请再审称ღ✿✿◈ღ,二审认为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行为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行政法律意义上的直接ღ✿✿◈ღ、客观ღ✿✿◈ღ、实质的影响ღ✿✿◈ღ,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符ღ✿✿◈ღ。东联电线厂与本案行政处罚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ღ✿✿◈ღ:1.广东省住建厅在10号处罚决定中ღ✿✿◈ღ,对于申请人生产销售的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直接评价认定ღ✿✿◈ღ,施工单位也据此对申请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ღ✿✿◈ღ,要求申请人赔偿的所谓损失正是其向被申请人缴纳的行政罚款ღ✿✿◈ღ,故而10号处罚决定的合法性ღ✿✿◈ღ、有效性及合理性与申请人民事权利义务紧密相关ღ✿✿◈ღ;2.依据《条例》相关规定ღ✿✿◈ღ,在特定领域范围内ღ✿✿◈ღ,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对于建筑材料的质量同样具有监督检查职责ღ✿✿◈ღ,10号处罚决定中特别指明不合格电线系“科彩”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ღ✿✿◈ღ,对申请人所生产的建筑材料作出“不合格”的认定结论ღ✿✿◈ღ。依据程序正当的要求ღ✿✿◈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ღ✿✿◈ღ,应当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ღ✿✿◈ღ、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ღ✿✿◈ღ、参与权和救济权ღ✿✿◈ღ。
广东省住建厅答辩称ღ✿✿◈ღ,1.《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ღ✿✿◈ღ,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ღ✿✿◈ღ,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ღ✿✿◈ღ,应当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ღ✿✿◈ღ,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标准ღ✿✿◈ღ。2.10号处罚决定已经过法定程序调查ღ✿✿◈ღ,认定事实清楚ღ✿✿◈ღ、证据充分ღ✿✿◈ღ,该厅无法定职责通知东联电线号处罚决定中引述“科彩牌”是为了区分施工现场其他同类建筑材料ღ✿✿◈ღ,并非特指东联电线厂生产的电线ღ✿✿◈ღ,东联电线厂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后果ღ✿✿◈ღ,不应在案涉行政处罚中予以考量ღ✿✿◈ღ,应当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查ღ✿✿◈ღ。综上ღ✿✿◈ღ,请求驳回东联电线厂的再审申请ღ✿✿◈ღ。
浈江建筑公司述称ღ✿✿◈ღ,在受到行政处罚后ღ✿✿◈ღ,该司缴纳了罚款ღ✿✿◈ღ。但案涉行政处罚中的电线的确是向东联电线厂购买的ღ✿✿◈ღ,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ღ✿✿◈ღ,由于东联电线厂提供了不合格产品ღ✿✿◈ღ,该司据此申请赔偿并无不当ღ✿✿◈ღ。
本院另查明ღ✿✿◈ღ,2015年1月7日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ღ✿✿◈ღ,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ღ✿✿◈ღ。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ღ✿✿◈ღ,《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为“轻微”ღ✿✿◈ღ、“一般”ღ✿✿◈ღ、“严重”三个档次ღ✿✿◈ღ,其中“轻微”是指“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ღ✿✿◈ღ,处罚为“责令改正蜜芽188.mon.ღ✿✿◈ღ,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ღ✿✿◈ღ。2015年3月31日ღ✿✿◈ღ,《现场抽检项目表》备注ღ✿✿◈ღ:“2ღ✿✿◈ღ、被检方对此次抽检结果有异议可申请第三方质检机构复检”ღ✿✿◈ღ。被检方代表何文石在《现场抽检项目表》上签字确认ღ✿✿◈ღ。2015年6月4日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向浈江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马兴国调查ღ✿✿◈ღ,询问其“百旺花园”项目现场有无建立材料进场检验台账ღ✿✿◈ღ,马兴国回答称没有ღ✿✿◈ღ。2015年7月9日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就浈江建筑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案件召开集体讨论ღ✿✿◈ღ。
本院认为ღ✿✿◈ღ,一审经审理后认为10号处罚决定违反比例原则ღ✿✿◈ღ,明显不当ღ✿✿◈ღ,且程序违法ღ✿✿◈ღ,因此判决撤销10号处罚决定ღ✿✿◈ღ。二审则认为东联电线厂作为建筑材料生产单位ღ✿✿◈ღ,与10号处罚决定之间并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ღ✿✿◈ღ,欠缺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ღ✿✿◈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东联电线厂的起诉ღ✿✿◈ღ。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二ღ✿✿◈ღ,一是东联电线号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ღ✿✿◈ღ,二是10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ღ✿✿◈ღ。以下对两个焦点问题分述之ღ✿✿◈ღ: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ღ✿✿◈ღ,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ღ✿✿◈ღ,有权提起诉讼ღ✿✿◈ღ。对上述法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既不能过分扩大理解ღ✿✿◈ღ,认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利害关系ღ✿✿◈ღ,也不能过分限制理解ღ✿✿◈ღ,将“可能性”扩展到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被诉行政行为影响其实体权利ღ✿✿◈ღ。对于“利害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予以确定ღ✿✿◈ღ,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重要标准ღ✿✿◈ღ。具体而言ღ✿✿◈ღ,在确定原告资格时ღ✿✿◈ღ,要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ღ✿✿◈ღ,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ღ✿✿◈ღ。需要注意的是ღ✿✿◈ღ,这里所指的行政实体法应当作为一个体系进行整体考察ღ✿✿◈ღ,即不能仅仅考察某一个法律条文或者某一个法律法规ღ✿✿◈ღ,而应当参照整个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ღ✿✿◈ღ、该行政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ღ✿✿◈ღ、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目的和性质ღ✿✿◈ღ,来进行综合考量ღ✿✿◈ღ,从有利于保护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ღ✿✿◈ღ,对“利害关系”作出判断ღ✿✿◈ღ,以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ღ✿✿◈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ღ✿✿◈ღ。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ღ✿✿◈ღ,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ღ✿✿◈ღ;但是ღ✿✿◈ღ,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和设备ღ✿✿◈ღ,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ღ✿✿◈ღ,适用本法规定ღ✿✿◈ღ。根据该法第四条ღ✿✿◈ღ、第四十九条的规定ღ✿✿◈ღ,生产者ღ✿✿◈ღ、销售者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ღ✿✿◈ღ,生产完美电竞官网首页ღ✿✿◈ღ、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ღ✿✿◈ღ、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的产品的ღ✿✿◈ღ,会受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包括责令停止生产ღ✿✿◈ღ、销售ღ✿✿◈ღ、没收产品ღ✿✿◈ღ、并处罚款ღ✿✿◈ღ、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ღ✿✿◈ღ。本案中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认定浈江建筑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检验ღ✿✿◈ღ,使用了不合格的科彩牌电线ღ✿✿◈ღ,对浈江建筑公司处以罚款ღ✿✿◈ღ。结合广东省住建厅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认定的证据ღ✿✿◈ღ,案涉的不合格电线系由东联电线厂生产ღ✿✿◈ღ。广东省住建厅虽然是对产品使用者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ღ✿✿◈ღ,但由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属于产品范围ღ✿✿◈ღ,该处罚决定认定科彩牌电线不合格ღ✿✿◈ღ,客观上也是对建筑材料的产品质量作出负面评价ღ✿✿◈ღ,必然对该产品的生产者产生不利影响ღ✿✿◈ღ,即生产者可能会因此承担《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ღ✿✿◈ღ。因此ღ✿✿◈ღ,东联电线号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ღ✿✿◈ღ。二审认为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对象ღ✿✿◈ღ、处罚对象均不涉及建筑材料的生产ღ✿✿◈ღ、销售ღ✿✿◈ღ、运输等环节ღ✿✿◈ღ,《条例》也没有规定进行处罚时负有一并考量和保护相关建筑材料生产单位ღ✿✿◈ღ、销售单位相关民事权益的义务及告知义务ღ✿✿◈ღ,因此东联电线厂欠缺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ღ✿✿◈ღ,并据此裁定驳回东联电线厂的起诉ღ✿✿◈ღ。二审的上述观点ღ✿✿◈ღ,系将对建设材料的处罚行为孤立地放在《条例》中进行分析ღ✿✿◈ღ,忽视了该行为同时对建设材料的生产单位也会产生包括行政法意义上的不利影响ღ✿✿◈ღ,没有结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ღ✿✿◈ღ,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督存在竞合的情形进行综合考量ღ✿✿◈ღ,适用法律错误ღ✿✿◈ღ,本院予以纠正ღ✿✿◈ღ。因此ღ✿✿◈ღ,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是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ღ✿✿◈ღ。
对于广东省住建厅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ღ✿✿◈ღ,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ღ✿✿◈ღ,即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ღ✿✿◈ღ,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ღ✿✿◈ღ,以及处罚决定作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ღ✿✿◈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ღ✿✿◈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ღ✿✿◈ღ、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ღ✿✿◈ღ,对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ღ✿✿◈ღ,不合格的不得使用ღ✿✿◈ღ。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ღ✿✿◈ღ,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ღ✿✿◈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ღ✿✿◈ღ,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ღ✿✿◈ღ,责令改正ღ✿✿◈ღ,处以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蜜芽188.mon.ღ✿✿◈ღ,责令停业整顿ღ✿✿◈ღ,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ღ✿✿◈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ღ✿✿◈ღ,负责返工ღ✿✿◈ღ、修理ღ✿✿◈ღ,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ღ✿✿◈ღ,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ღ✿✿◈ღ、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ღ✿✿◈ღ,对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ღ✿✿◈ღ、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ღ✿✿◈ღ,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ღ✿✿◈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ღ✿✿◈ღ,不得使用ღ✿✿◈ღ。上述条文规定的是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对建筑材料ღ✿✿◈ღ、构配件ღ✿✿◈ღ、设备及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ღ✿✿◈ღ,该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ღ✿✿◈ღ,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ღ✿✿◈ღ。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建筑材料检验管理制度ღ✿✿◈ღ,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工程设计要求ღ✿✿◈ღ、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ღ✿✿◈ღ,委派专人负责ღ✿✿◈ღ,对工程上使用的建筑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设置检验台账ღ✿✿◈ღ,以书面方式记录检验结果ღ✿✿◈ღ。
本案中ღ✿✿◈ღ,经过广东省住建厅调查核实ღ✿✿◈ღ,“百旺花园”项目现场并未建立材料进场检验台账ღ✿✿◈ღ,未对用于施工的建设材料进行检验ღ✿✿◈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出具的《电线电缆检验报告》结论为ღ✿✿◈ღ,对“百旺花园”小区抽检的2.5平方毫米铜芯聚乙烯绝缘电线所检项目中导体直流电阻不符合标准要求ღ✿✿◈ღ。该部分电线已经用于工程中的楼梯间照明ღ✿✿◈ღ,尚未造成后果ღ✿✿◈ღ。广东省住建厅根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ღ✿✿◈ღ,认为浈江建筑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检验ღ✿✿◈ღ,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电线ღ✿✿◈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ღ✿✿◈ღ,浈江建筑公司对上述事实亦未提出异议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对浈江建筑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准确ღ✿✿◈ღ,证据确凿ღ✿✿◈ღ,本院予以确认ღ✿✿◈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ღ✿✿◈ღ,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ღ✿✿◈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ღ✿✿◈ღ、性质ღ✿✿◈ღ、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ღ✿✿◈ღ。本案中ღ✿✿◈ღ,对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ღ✿✿◈ღ,并且在施工中使用了该不合格建筑材料的情形ღ✿✿◈ღ,应当适用《条例》第六十四条还是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ღ✿✿◈ღ,需要结合《条例》的规制目的ღ✿✿◈ღ、规范对象进行具体分析ღ✿✿◈ღ。《条例》第六十五条是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ღ✿✿◈ღ,未按规定对材料ღ✿✿◈ღ、构配件ღ✿✿◈ღ、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ღ✿✿◈ღ、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措施的规定ღ✿✿◈ღ。《条例》第六十四条则是关于施工单位偷工减料ღ✿✿◈ღ、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处罚规定ღ✿✿◈ღ。从条文设置的目的来看ღ✿✿◈ღ,两个条文都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ღ✿✿◈ღ,要求对建筑材料应当进行检验后才能在工程施工中使用ღ✿✿◈ღ。但是ღ✿✿◈ღ,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是对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检验完美电竞官网首页ღ✿✿◈ღ、检测制度的要求ღ✿✿◈ღ,防止把不合格材料ღ✿✿◈ღ、构配件使用到工程上ღ✿✿◈ღ。该条强调的是对检验检测制度的落实ღ✿✿◈ღ,具体可包括两种情形ღ✿✿◈ღ,一是施工单位未检验但尚未使用建筑材料ღ✿✿◈ღ,二是施工单位未经任何检验即使用建筑材料但该建筑材料仍属于合格材料ღ✿✿◈ღ。第六十四条则是强调对将不合格建筑材料用于施工的行为的处罚ღ✿✿◈ღ。从处罚程度来看ღ✿✿◈ღ,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力度明显重于第六十五条ღ✿✿◈ღ,这主要是因为违反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ღ✿✿◈ღ,必然严重危及工程质量ღ✿✿◈ღ,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ღ✿✿◈ღ,需要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ღ✿✿◈ღ。综上ღ✿✿◈ღ,对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并在施工中使用该不合格建筑材料的ღ✿✿◈ღ,应当适用《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ღ✿✿◈ღ。
对于《条例》中“工程合同价款”如何界定的问题ღ✿✿◈ღ,建法函〔2006〕23号《建设部关于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ღ✿✿◈ღ:“一ღ✿✿◈ღ、《条例》中的建设工程在房屋建筑中一般是指单位工程ღ✿✿◈ღ。二ღ✿✿◈ღ、工程合同价款是指双方商定认可的价款ღ✿✿◈ღ。”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4.0.2规定ღ✿✿◈ღ,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ღ✿✿◈ღ:1ღ✿✿◈ღ、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ღ✿✿◈ღ;2ღ✿✿◈ღ、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ღ✿✿◈ღ,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ღ✿✿◈ღ。本案中ღ✿✿◈ღ,百旺花园工程项目包括3栋16层的商住楼(基底面积1334.27平方米ღ✿✿◈ღ,建筑面积25465.7平方米ღ✿✿◈ღ,含地下室架空层)和1栋1层商业楼(基底面积1033.34平方米ღ✿✿◈ღ,建筑面积1033.34平方米)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及《标准施工合同》载明合同价款57728639.91元ღ✿✿◈ღ,系其与发包人韶关市华维实业有限公司商定认可的价款ღ✿✿◈ღ,该合同价款亦是针对单位工程而言ღ✿✿◈ღ,符合《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工程合同价款”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提交的百旺花园(1-4栋配电部分)预算书和补充协议针对的是配电工程ღ✿✿◈ღ,不符合前述单位工程的标准ღ✿✿◈ღ。故广东省住建厅以《中标通知书》及《标准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款作为处罚的依据ღ✿✿◈ღ,并无不当ღ✿✿◈ღ。
本案中ღ✿✿◈ღ,浈江建筑公司将未经检验的电线用于施工ღ✿✿◈ღ,经广东省住建厅现场抽取检验后确定为不合格材料ღ✿✿◈ღ。由于电线具有隐蔽性的特点ღ✿✿◈ღ,即使不合格的电线是用于楼梯间照明ღ✿✿◈ღ,也会埋下安全隐患ღ✿✿◈ღ,危及工程质量和社会利益ღ✿✿◈ღ。故广东省住建厅依照《条例》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ღ✿✿◈ღ,适用法律并无不当ღ✿✿◈ღ。虽然浈江建筑公司提交《整改情况》ღ✿✿◈ღ,按照广东省住建厅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改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亦查明浈江建筑公司使用的不合格电线主要用于楼梯间等地方ღ✿✿◈ღ,使用数量较少ღ✿✿◈ღ,且未造成后果ღ✿✿◈ღ,但按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ღ✿✿◈ღ,该行为仍然属于应予处罚中情节轻微的情形ღ✿✿◈ღ。广东省住建厅根据浈江建筑公司的违法情节和后果ღ✿✿◈ღ,对照该厅下发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ღ✿✿◈ღ,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下限ღ✿✿◈ღ,作出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ღ✿✿◈ღ,处理得当ღ✿✿◈ღ,应予维持ღ✿✿◈ღ。一审认为浈江建筑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ღ✿✿◈ღ,违法情节轻微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以合同总价为基准计算罚款ღ✿✿◈ღ,违反比例原则应予撤销的论述ღ✿✿◈ღ,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ღ✿✿◈ღ,本院予以纠正ღ✿✿◈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ღ✿✿◈ღ、第三十二条ღ✿✿◈ღ、第三十八条ღ✿✿◈ღ、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ღ✿✿◈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ღ✿✿◈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ღ✿✿◈ღ,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ღ✿✿◈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ღ✿✿◈ღ,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ღ✿✿◈ღ;不得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ღ✿✿◈ღ、申辩ღ✿✿◈ღ;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ღ✿✿◈ღ,应当保障当事人听证的权利ღ✿✿◈ღ。本案中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ღ✿✿◈ღ,告知浈江建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ღ✿✿◈ღ、理由及依据ღ✿✿◈ღ,并告知浈江建筑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ღ✿✿◈ღ,有权要求举行听证ღ✿✿◈ღ,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ღ✿✿◈ღ,并且就浈江建筑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案件召开集体讨论ღ✿✿◈ღ,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ღ✿✿◈ღ。
广东省住建厅虽然在《现场抽检项目表》中是否允许复检栏注明“否”ღ✿✿◈ღ,但该项注明仅系对检验机构的技术性规定ღ✿✿◈ღ,并非对被检方的限制ღ✿✿◈ღ。在该项目表的备注栏中另载明ღ✿✿◈ღ:“被检方对此次抽检结果有异议可申请第三方质检机构复检”ღ✿✿◈ღ,故本案并不存在被检方浈江建筑公司无法通过申请复检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情形ღ✿✿◈ღ。虽然广东省住建厅未将《电线电缆检验报告》送达给浈江建筑公司ღ✿✿◈ღ,程序上确有不妥ღ✿✿◈ღ,但其后广东省住建厅在送达浈江建筑公司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相关检测结果及拟处罚的情况ღ✿✿◈ღ,浈江建筑公司并未对相关检测结果及处罚意见提出申辩或申请听证ღ✿✿◈ღ,其知情权并未受到侵犯ღ✿✿◈ღ。故一审认为广东省住建厅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ღ✿✿◈ღ,认定事实不清ღ✿✿◈ღ,适用法律错误ღ✿✿◈ღ,本院予以纠正ღ✿✿◈ღ。
应当指出的是ღ✿✿◈ღ,《条例》第二十九条ღ✿✿◈ღ、第六十四条及六十五条均明确规定对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ღ✿✿◈ღ、设备和商品混凝土需要进行检验ღ✿✿◈ღ,否则将予以相应处罚ღ✿✿◈ღ。但是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未以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方式ღ✿✿◈ღ,对施工单位如何建立检验制度作出明确而清晰的指引ღ✿✿◈ღ,导致建筑施工单位对此问题缺乏可遵循的标准蜜芽188.mon.ღ✿✿◈ღ。对此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指南或指引性意见ღ✿✿◈ღ,引导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检验制度ღ✿✿◈ღ。其次ღ✿✿◈ღ,《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ღ✿✿◈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ღ✿✿◈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八章的罚则实施行政处罚ღ✿✿◈ღ,也应当围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来进行ღ✿✿◈ღ。《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ღ✿✿◈ღ,对于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行为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查以后ღ✿✿◈ღ,应当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ღ✿✿◈ღ。对于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确认ღ✿✿◈ღ,确保执法行为的完整性ღ✿✿◈ღ,不能一罚了之ღ✿✿◈ღ。最后ღ✿✿◈ღ,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ღ✿✿◈ღ,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ღ✿✿◈ღ、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ღ✿✿◈ღ,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答辩的机会ღ✿✿◈ღ。一审认为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在作出10号处罚决定之前ღ✿✿◈ღ,并未通知具有利害关系的东联电线厂参与调查处理ღ✿✿◈ღ,不利于对生产者的权益保障ღ✿✿◈ღ,本院予以认可ღ✿✿◈ღ。但是ღ✿✿◈ღ,鉴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材料生产者参与调查处理或给予其陈述ღ✿✿◈ღ、申辩的权利ღ✿✿◈ღ,故广东省住建厅的处罚程序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ღ✿✿◈ღ。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然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督问题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ღ✿✿◈ღ,逐步完善调查处理程序ღ✿✿◈ღ,探索建立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联合执法ღ✿✿◈ღ、信息共享ღ✿✿◈ღ、线索移交等多种方式ღ✿✿◈ღ,充分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ღ✿✿◈ღ。综上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ღ✿✿◈ღ,完善执法流程ღ✿✿◈ღ,给予被管理者明确预期ღ✿✿◈ღ,促使被管理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ღ✿✿◈ღ,主动规范生产经营及建设行为ღ✿✿◈ღ,保障工程质量安全ღ✿✿◈ღ。
综上ღ✿✿◈ღ,东联电线厂要求撤销二审裁定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ღ✿✿◈ღ,依法应予支持ღ✿✿◈ღ。但东联电线厂要求维持一审判决即撤销10号处罚决定的再审请求ღ✿✿◈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作出10号处罚决定ღ✿✿◈ღ,证据确凿充分ღ✿✿◈ღ,适用法律ღ✿✿◈ღ、法规正确ღ✿✿◈ღ,符合法定程序ღ✿✿◈ღ,应予维持ღ✿✿◈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ღ✿✿◈ღ、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ღ✿✿◈ღ,判决如下ღ✿✿◈ღ: